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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传文物也不可对外出售

2001-01-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个体工商户刘某家中有一对祖父遗留下来的青瓷花瓶。1999年5月,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刘某将这对青瓷花瓶以每只2500元的价格出卖给外籍游客,后经他人举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花瓶及时追回并上交了文物管理部门。经鉴定,那对花瓶属国家二级保护文物,检察机关以刘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说:“我出售的花瓶是自家祖传的文物,自己有权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给外国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判处罚金5000元。

文物保护法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我国刑法也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律,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与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所以,家中收藏的文物也不得私自出售,否则,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学问》2001年第1期女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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